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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国家电网关于严禁串通投标进一步规范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6 14:28:21人气: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关于严禁串通投标

进一步规范投标行为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维护招标人及投标人合法权益,树立公司“公平公正,规范诚信”阳光采购品牌,坚决打击当前社会上存在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委托中介机构、中间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串通投标,以及侵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现就引导投标人依法合规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01、基本原则

       公司系统各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尤其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描述的串通投标情形加大查处力度,维护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相关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行投标原则

       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均应要求投标人自行响应招标采购文件,参与投标事宜,不接受投标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代行办理投标事宜。

(二)强化全过程管控原则

       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应从招标采购文件发售、保证金(含保函)收取、开标前文件接收、评标、中标通知书发放等环节加强全过程管控。

(三)严肃查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严肃查处串通投标行为,对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参与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一经查实,严厉处罚。

 
02、适用情形

       在实际招标采购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可认定为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同一台电脑制作、上传。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如同一个单位派人或者同一个人代表不同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踏勘现场、提出异议、澄清答复、领取中标通知书等;通过邮件、快递形式寄出投标文件或收取中标通知书的,如不同投标人寄出、收件地址或人员相同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其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性极大,应当先行给予认定,除非投标人能够证明其不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主要表现为投标文件错误表述、错误计算或者笔误雷同,投标文件内容整段内容一致,投标文件排版格式一致,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或有规律性的百分比等。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上所加盖印章、签字相同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包括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投标人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七)招投标实现电子化的情形下,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八)举报人提供的投标人串通投标证据,经相关部门核实属实的。
 
03、管控措施

       各单位在采购管理活动中,要从标书发售、保证金(含保函)收取、开标前文件接收、评标、中标通知书发放、投诉异议等环节关注、查证串通投标行为,对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文件或办理投标事宜等串通投标行为应进行重点查处,将相关证据提交各环节所对应的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经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后,移交本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归口部门,对相关供应商进行不良行为处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

       各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自行投标要求,载明为防范串通投标行为,不接受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代理投标的相关情形,并明确相应处罚原则。同时,在进行标书发售、保证金(含保函)收取、开标前文件接收、中标通知书发放等环节应重点针对标书购买人、保证金(含保函)递交人、投标文件递交人、中标通知书签收人所提供的包括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通讯地址、汇款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二)评审专家

       各单位在进行各类评标工作中,应要求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重点查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上所加盖印章、签字是否相同,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是否为同一人员、投标文件是否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是否呈规律性差异等。

(三)系统查证

       已实现电子化采购的单位,其招投标系统应能记录不同投标人招标文件下载、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工程量清单编制及上传所使用IP地址、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若不同投标人上述信息相同的,系统应能自动判断相应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并发出预警,供评标委员会查证。若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投标系统认定被投标人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04、处理原则

       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背招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一经查实,各单位应取消相关投标人中标资格,同时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要求予以处理。
 
05、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贯指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串通投标行为的危害,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应与法律、相关专业管理等部门紧密协同,专题研究、专项部署,组织人员梳理典型案例,排查廉政和舆情风险点,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的学习理解。各单位要加大对投标人宣贯,杜绝串通投标行为。

(二)定期分析,完善机制建设

       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分析各采购批次投标情况,重点关注易发生串通投标行为的区域、项目、采购品类等,会同法律、相关专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串通投标行为研判,健全认定处罚机制,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罚。

(三)强化创新,提升工作质效

       针对串通投标行为较难取证的情况,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践,从业务和信息化技术方面加大研究,优化完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功能设置,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异常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实现对串通投标的预警、取证、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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