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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及检验

发布时间:2025-03-26 13:20:16人气:
第二十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
第二十一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一)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二)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三)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四)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五)出了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
第二十三条 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一)《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
(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四)94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五)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六)GB2891-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七)GB2892-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24-199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九)电力行业标准 DL/T846.6-2004 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第二十四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必须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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